在浙江省,破坏财物的行为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立案标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但是,本罪并不单纯的是以损坏财物的数值作为立案的参考依据的,如果伙同三人故意去损坏他人的财物,或者公然损坏财物的这种行为已经有三次以上了的话,也有可能被判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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