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②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 2、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即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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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方是债务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法律依据: 《民法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债权,可以在破产清算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