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一般情形下,法院应当准许,但具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不准许撤诉。 1、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已经形成评议意见的,或适用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毕只待宣判送达的; 2、民事行政案件、侵权赔偿案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 3、原告申请撤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原告滥行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声誉为目的,恶意诉讼的; 5、行政案件的原告迫于行政机关压力而申请撤诉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未做出实质性改变的。 (二)二审法院应准予上诉人撤诉,从审判实践看,遇有下列情况,不宜准予撤回上诉: 1、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或发回重审的; 2、发现上诉人为了规避法律而申请撤诉,如果同意上诉人撤回上诉,势必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 3、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而仅有一方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不因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而终止诉讼; 4、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是驳回了上诉人的撤诉请求,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第二审程序仍将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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