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年前的时候我外甥在居住的老旧小区的人行道边玩耍,物业正在人行道边的光缆井进行维修,未装任何的警戒带和提醒标示,我外甥就在光缆井摔倒了,造成下肢骨折,亲属拨打急救电话送到附近的二级乙等医院医治,消费医药费等费用合计43263元,我们亲属要求赔偿,但物业以其不是光缆井的权利人为抗辩理由拒赔。律师我请教一下,物业的抗辩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
物业以其不是光缆井的权利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其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该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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