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2、收养关系解除时依法是可以进行财产分隔的,但是需要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如果收养双方存在共同财产则可以进行分隔,如果收养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那么就没有分隔的意义。一般来说,养父母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分配,如果子女的成年前解除收养关系的,是不可能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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