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领信用卡后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过银行催收没有归还,或者超过3个月以后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认为对骗领信用卡透支行为应以诈骗罪处理的学者认为,骗领信用卡的人不是信用卡的合法持有者,不符合恶意透支的主体条件,故不能构成恶意透支。但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并没有规定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信用卡的“合法持有者”,而只是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1.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2.无犯罪证明应该由用人单位申请,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 3.公安部在其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上就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