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不能实施的行为有: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法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无法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无法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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