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一家牛奶速递公司,花钱请了9名速递员,工作时间为5-9点,签订非全日制协议,同时劳务报酬商定为1日、15日结算,并一直严格施行。一些速递员为了多搞钱,主张多速配牛奶,公司许可并按件结算费用。前几天,主张多速配牛奶的速递员将速递公司告到审判机关,原因是因多速配牛奶造成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主张审判机关确认为全日制合同关系。律师我问一下,速递员为了多搞钱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会被审判机关确认为全日制合同关系吗?
律师解答
依照你介绍的案件情况,速递员为了多搞钱自愿延长造成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不应改变非全日制用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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