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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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撤销权的概念就是申请人民法院撤回宣告破产的这种决定,因为有些企业在申请破产的过程中可能就忽略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正规情况下在破产之前是应该先按照法定债务清偿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