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 并且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申报地点、逾期未申报的后果等事项。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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