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其它法规的规定,我国对企业名称的确定有如下要求: 1、企业在设立时要把选定的名称连同其它事项一起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设立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该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准申请变更。 4、企业法人改变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使用未经登记核准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处理。 5、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6、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或数字组成的名称。 7、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前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此外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企业也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名称。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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