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是回避适用的对象。因此,证人并不适用回避制度,不可以申请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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