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在房屋拆迁农村征地危机事件中的敏感定位,宏观外在环境中法律体制的不完善及漏洞,对基层政府处理房屋拆迁事件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房屋拆迁农村征地行为中,地方政府是主导的核心的利益相关部门,比之处理其他危机事件更具备事件直接性、政治敏感性及利益冲突性;房屋拆迁属于公共利益行为,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主导者,直接被推到危机事件的首要位置,比其他危机事件更能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一旦处理有误,将迅速催发事件事态扩大,影响社会稳定和和谐,造成严重后果。我国房屋拆迁的法律体制不完善,2001年国务院修正旧条例将保护拆迁当事人利益置于保障城市建设之前,建设部也随之颁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予以配套,此外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和2004年先后发布紧急通知要求控制房屋拆迁规模,维护社会稳定。上述一系列措施有效遏制各地拆迁违法行为,弥补旧条例漏洞[1]。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滋生了地方政府强制暴力拆迁,越位处理,补偿混乱,职权不明,知法犯法的行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根据《新拆迁法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
房屋拆迁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屋及土地被征收后,开发商将本来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又卖给第三人,此时,拆拆迁补偿纠纷就来了。当购房者与住宅房被拆迁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