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证据调查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法院证据调查权的范围条件:《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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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进行和解的,由司法机关主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
刑事辩护全覆盖看守所内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犯罪嫌疑人、被
假释的条件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