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也就是说45日内应当开庭并审结。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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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书写格式为: 1、要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写明申请事项。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
不服劳动仲裁的办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