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是指,某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能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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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时履行抗辩权,也就是除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外的其他抗辩权利,主要的特点就是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包括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和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驰名商标对商标权人的意义有: 1、财产功能。驰名商标是无形的财产,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 2、表明质量的功能。消费者可以根据特定商标的声誉来期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
注意事项如下: 1,内地企业要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对已经在内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进行正确市场评估。 2,对于业务上非重点国家和地区同样应该予以重视,提高对市场前景的预先判断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