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自认规定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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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 1.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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