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住房贷款利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