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毒品犯罪被告人具有以下列情形,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8.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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