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需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 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法律依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当事人应向原签发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提出申请,需提交新生儿父母或本人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复印件、补发登记表等。如领证人不是本人或其父母,还需提供委托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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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身份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补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有效遗嘱的必备条件如下: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二、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