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以没有工作为由拒付孩子抚养费的,可以要求其以物折抵抚养费。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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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以增加,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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