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肢解后发包给若干个单位; 二是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构成违约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发包人有上述违约行为,经承包人经催告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1.承包人承建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超出规定的合理期限造成的损失; 3.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