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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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
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而且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