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可以由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如果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注意下列问题: 1.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3.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4.合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
注册成立合伙企业程序是怎样的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