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包括下列内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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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啊,民法典生效后,想请教某个案件。2012年我于北京某银行某支行办了借记卡。2017年,这借记卡突然发生一回涉及的金额为117901的买卖,买卖地点为浙江,提示为POS机买卖。后面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