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建议不批捕让取保候审的有以下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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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刑事赔偿的情况是: 1.在 刑事诉讼 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 (二)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
公安侦查阶段能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办理条件为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