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铺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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