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转让限制有以下七点: (1)外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 (3)对第三人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4)外国投资者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其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低于25%。 (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核准。 (7)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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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
签订二手房转让协议首先应当写明签订双方的姓名等信息; 其次,写明房产归属、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写明房屋转让价格以及支付的期限;最后,双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但是不必经债务人同意。 如果没有通知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该转让在债权人让与人和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