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费归被拆迁人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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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会考虑房屋的市场价以及安置费等因素来制定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
即使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公证,只能证明该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但是并未生效。 因为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主体适当、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
房屋拆迁安置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