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以下七种情况之一,均不能“私了”: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未购买交强险;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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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有: (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