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只有在股东退股后导致公司解散的,此时才会涉及到相关的清算。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般公司解散后,一定要清算,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一)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内容有: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包括:一、清算组组成情况;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情况;四、企业财产的构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