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权保障及无罪推定原则,需要羁押应当进行必要性审查。 第二,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预防或防止审前羁押制度的广泛滥用,必须遵循逮捕的必要性原则。 第三,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采取的在一定时间以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具有预防破坏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防止重新犯罪的性质。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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