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其具有的法律特征有: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担保人有以下权利: 1、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 2、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
1、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宪法修改又称“宪法修正”,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为合同的标的。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