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根据《刑法》第61,62,63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减轻量刑情节: 1、行为人是未成年人。 2、被害人有过错的。 3、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自首情节
故意伤害罪无罪的上诉状的书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写清上诉人的具体信息包括,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表明因故意伤害罪所拘留的具体日期。以及现羁押的看守所。 (2)写明上诉人不服
刑事拘留属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而案底是指犯罪记录,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刑事拘留不会留案底,不会有影响,但是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会有案底。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