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涉外民事诉讼裁决的执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
可以委托代理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法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有以下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