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是国家或社会为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劳动者提供现金帮助的一种救济制度,它既是现代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失业保险的延续和必要补充。 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有以下不同: (1)对象不同。失业保险的对象是虽具有劳动能力,但因各种原因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失业人员;面社会救济的对象则是老、弱、病、残以及无固定收入、无法维持最低生活的城乡居民,这些人大部分是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还没有劳动能力的。 (2)期限不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有一定的期限,即根据连续工作、缴费时间发放,最长不超过两年,对实现再就业或虽未再就业但已超过规定的救济期限的,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社会救济是对符合救济条件的对象,根据确定的救济标准,按期发放救济费,且一般没有固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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