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0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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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能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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