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三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法院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则由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 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法院自诉案件是可以进行撤案的,但前提是必须要由本人进行撤销,在对于案件撤销了之后就不能再进行起诉,但对于被告不同意撤销的话,那么还可以进行反诉,这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