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限届满。 被判处管制、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为判处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限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二)收监。 社区矫正对象因重新违法犯罪被依法惩处的,或严重违规被撤销假释的,以及假释收监的,自羁押之日或收监之日,终止社区矫正。 (三)死亡。 社区矫正对象正常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负责处理。社区矫正对象自死亡之日起,终止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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