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赔偿情形可以分为行政部分和刑事部分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起算点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
免除刑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以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 法定“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有: (1)防卫过当; (2)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又称即时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