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4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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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有: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
撤销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 按照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进行分配:首先,主张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需要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次,债权人举证证明了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后
过了重大误解撤销期间不能申请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