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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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权的,许可费用由商标权人与被许可人协商确定,并且签订许可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2、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
土地出让年限的规定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