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主要有以下权利: 1、肖像制作专有权 2、肖像使用专有权; 3、肖像利益维护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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