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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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法典生效后,想问一下个案件。我想要咨询一个问题,我和我前夫提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还未正式离的这整个过程中我买了一户房产,是借钱买的,我前夫在离后另行起诉离婚后财产
表妹是某国企行政部职员,行政部负责该国企的信件的收发。表妹偶尔会打开退还的信件看,此后在朋友聚会时,将信件里的文字当聊天内容描述给朋友听。通过朋友的转述,某一天某邮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