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了销售不动产但不限于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法律依据: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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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回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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