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公诉权下的司法请求权,其目的在于影响和制衡法院的量刑,而不是要求与法院的量刑相一致,只要量刑建议能影响到法院的量刑就足以证明量刑建议制度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和作用。如果一味机械地要求量刑建议必须与法院的量刑相一致,最终只会异化或扼杀整个量刑建议制度。
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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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三年判了半年,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检察机关会根据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结合被告人具有的加重或减轻的量刑情节,给出量刑建议。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如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
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