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四)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453条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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