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免职: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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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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