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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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限一般是收到起诉书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一般在开庭前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期限,但在收起诉书副本的时候,法院会将相关的期限书面通知签收人。 答辩是答辩人对起诉
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 1、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2、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
举证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的,会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此案,若异议不成立的,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依然由本法院审理此案,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之后,会下达判决书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