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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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
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过错性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除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就是两者适用的情形不一样。 1、除名的适用情形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